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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岸线资源和国有港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8-27 11:23:44      点击:

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服务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国家战略,统筹规划使用我省长江沿线的岸线和港口资源,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长江岸线资源和国有港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申报或审批有关项目。近期暂停申报或审批涉及使用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岸线资源的项目,省各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港口岸线使用项目,对各地已上报省主管部门(含已受理)的项目暂停审批。

  二、加强国有港口人、财、物管理。暂停全省国有独资及控股的公用港口单位的人员调动和资产转移,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涉及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须报请市以上交通、国资部门审批。

  三、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全省国有港口单位要按照规定加强对资产和账户的管理,不得随意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和凭证,不得擅自处置、转移、变更、变卖、私分国有资产。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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